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68號
原 告 龍科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崇華
被 告 鄭麗卿(即鄭王月雲之
繼承人)
鄭松福(即鄭王月雲之
繼承人)
鄭麗娟(即鄭王月雲之繼承人)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5,4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沈佳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