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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補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補字第468號 原   告 龍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華 被   告 鄭麗卿(即鄭王月雲之繼承人)       鄭松福(即鄭王月雲之繼承人)       鄭麗娟(即鄭王月雲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,4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佳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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