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77號
原 告 全騰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汪茂銓
上列原告與
被告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
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2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沈佳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