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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桃補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桃補字第477號 原   告 全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茂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2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佳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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