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0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燦煌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北交通有限公司、陳珠玲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8,3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
院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沈佳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