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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勞小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勞小字第32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王麗霞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鼎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再昌 訴訟代理人 呂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(第二辦公大樓)第三法庭行言詞辯 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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