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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勞小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勞小字第39號 原   告 吳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鋐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39,179元,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等而涉訟,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,是本件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 逾期不繳,將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儲鳴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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