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
原 告 林淑珠
訴訟
代理人 康英彬
律師
被 告 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建中
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
複 代理 人 劉君豪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三
十分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
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。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,
爰命再開辯
論,並指定於106 年6 月7 日下午2 時30分,在本院桃園簡
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請
兩造訴訟代理人就「勞工與雇主達成留職停薪之
合意,是
否得取得勞工同意後即停止勞工保險之投保,並由雇主逕予
退保」之合法性,提出相關
法律見解或實務判決並表示意見
到院。
三、依
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沈佳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