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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勞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補償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原   告 林淑珠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   告 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中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 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。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,命再開辯 論,並指定於106 年6 月7 日下午2 時30分,在本院桃園簡 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二、請兩造訴訟代理人就「勞工與雇主達成留職停薪之合意,是 否得取得勞工同意後即停止勞工保險之投保,並由雇主逕予 退保」之合法性,提出相關法律見解或實務判決並表示意見 到院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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