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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勞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補償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林淑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 等事件,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為之104 年度桃勞 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即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7,48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 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之3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佳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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