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桃小字第1020號
原 告 朱柏威
被 告 愛購資訊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卓志
訴訟代理人 楊台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物交付原告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肆佰伍拾捌元為原告
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104 年2 月21日,在訴外人富邦媒體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富邦公司)所架設「愛購shop購物
商城」之網路商店(網址為http ://www .momomall .com .
tw/ store/Main .jsp?entp_code=100038,下稱
系爭網頁)
上,依被告所刊登之商品及折扣價格之廣告訊息,向被告訂
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商品(下稱系爭商品),計新
臺幣(下同)7,458 元,
兩造成立
買賣契約(下稱系爭契約
),原告同時選擇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及信用卡線上付款方式
完成付款,
嗣並收到被告事先概括授權富邦公司由電腦系統
發出訂購成功之通知郵件。
詎被告竟於104 年3 月11日在未
經原告同意下自行刷卡退款,原告並於
翌日收到被告簡訊通
知,以系爭商品標價錯誤,訂單不被接受為由,拒絕履行系
爭契約。為此,
爰依系爭契約之
法律關係,提起
本件訴訟等
語,
並聲明:㈠被告應將系爭商品交付原告;㈡原告願供擔
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
㈠被告於104 年2 月中旬之農曆過年
期間,在系爭網頁上辦理
網路購物優惠促銷活動,而刊登系爭商品之廣告內容,該廣
告訊息本屬要約之引誘,原告訂購系爭商品之舉方為要約,
其雖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及信用卡線上方式付款,然富邦公司
取消該訂單,並辦理刷退信用卡款項,即表示拒絕承諾,故
兩造並未就系爭商品成立買賣契約。
㈡本件係因被告員工將系爭商品之價格折扣成數88%誤植為12
%所致,而被告為彌補錯誤,已提供其他優惠方案回饋原告
,而前開價格折扣與一般常情不符,顯係
表示行為之錯誤,
故依
民法第88條之規定,向原告撤銷前開錯誤之意思表示。
㈢原告居於一般
消費者地位,
乃有相當社會智識程度,可判斷
被告員工係標價錯誤,竟仍購買系爭商品,而造成被告之損
害,依
誠信原則及
權利濫用禁止原則,原告應不得主張其權
利。
㈣並聲明:⒈
原告之訴駁回;⒉如受不利益之判決,被告願供
擔保,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原告於104 年2 月21日,在富邦公司所架設之系爭網頁上,
依被告所刊登之商品及折扣價格之廣告訊息,向被告訂購系
爭商品,計7,458 元,原告同時選擇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及信
用卡線上付款方式完成付款,隨即收到被告事先概括授權富
邦公司由電腦系統發出訂購成功之通知郵件,被告於104 年
3 月11日在未經原告同意下自行刷卡退款,原告並於翌日收
到被告簡訊通知,以系爭商品標價錯誤,訂單不被接受為由
,拒絕履行系爭契約之事實,為兩造為不爭執,並據原告提
出被告於系爭網頁上所刊登之廣告畫面、交易訂單明細、原
告信用卡扣款紀錄、自動櫃員機轉帳紀錄簡訊、訂購成功通
知信、訂購明細等件各1 份在卷為證,
堪認為真。
四、至原告主張:系爭契約業已成立,被告有履行系爭契約之系
爭商品之交付義務等語,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,是
本件應審酌為:㈠系爭契約是否業已成立?㈡被告得否以系
爭商品標價錯誤為由,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?㈢原告為本
件請求有無違反誠信原則或有權利濫用之情形?茲析述如下
:
㈠系爭契約是否業已成立?
⒈
按民法第345 條規定:「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
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。當事人就
標的物及其
價金互相同意時,買賣契約即為成立。」,可知,由一方為
「要約」,而另一方依要約之內容而為「承諾」時,買賣契
約即為成立。又按先表示意見之人,就其欲買或賣之物品及
價金均有一定之表示,且其意見之內容已確定或可得確定者
,則該先為表示一方之意見應為「要約」,民法154 條第2
項方規定,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「要約」,而價目表之
寄送則不視為要約,僅為「要約之引誘」,蓋已標定賣價之
貨物,看到之人一望便可知該貨物之實體及其售價,然價目
表之寄送,
相對人則無法看到該貨物之實體,而無法確定或
可得確定買賣之標的為何,依此,判斷買賣契約中,何者為
「要約」之一方,何者為「要約之引誘」之一方,應依當事
人表示意見之內容是否具體明確
予以判斷。
⒉
經查,被告於系爭網頁上就系爭商品所刊登之促銷優惠活動
之廣告內容,已附加系爭商品之照片,並明確標明系爭商品
之名稱、規格、市價、售價、促銷折扣等資訊,有原告提出
之被告於系爭網頁上所刊登之廣告畫面1 份在卷
可參,該廣
告畫面自
非僅為單純價目表之標示;又
參諸消費者保護法第
22條「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,其對消費者所負
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」之規定,
益徵,在消費事件中
,商品廣告之內容於契約簽訂後將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;
是
揆諸前揭廣告之內容及
上開規定,前揭廣告訊息,業已符
合「要約」之要件,被告自應受其
拘束,
至為灼然。其次,
原告依系爭網頁上所刊登之「要約」內容,向被告訂購系爭
商品,已如前述,並未將被告所刊登系爭商品之廣告內容為
擴張、限制或為其他變更,原告所為之上開訂購行為,應係
對於被告之要約所為之「承諾」,是系爭契約即為成立。況
且,原告於交易當日隨即收到被告事前概括授權富邦公司由
系統發出訂購成功之通知郵件,已如前述,益證,系爭契約
業已成立。
㈡被告得否以系爭商品標價錯誤為由,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
?
⒈按「意思表示之內
容有錯誤,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
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。但以其錯誤或不
知事情,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」,民法8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是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者,須以該錯誤「非
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。」,至於該條所謂「過失」之
判斷標準為何?本院認錯誤之發生,鮮有不由於過失者,如
解為抽象
輕過失,則表意人幾無行使撤銷權之機會,未免過
苛;如解為
重大過失,則表意人恣意撤銷,有害交易安全;
故應調和兩者,採取「具體輕過失」之判斷標準,較為合理
。換言之,表意人之錯誤如係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
意所致者,即不得撤銷,反之,即得撤銷。
⒉經查,被告於審理中
自承本件係因被告員工將系爭商品之價
格折扣成數88%誤植為12%所致,此項價格折扣數字之錯誤
於日常中雖屬常見,
惟被告為系爭商品之出賣人,而出賣商
品之價格及商品之內容,為買賣之重要條件,出賣人就商品
標價自不得輕忽,被告之使用人就系爭商品錯誤標價乙節,
顯有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,而有具體輕過失
,依前開規定,被告自不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。
㈢原告為本件請求有無違反誠信原則或有權利濫用之情形?
⒈按「權利之行使,不得違反公共利益,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
目的;行使權利,履行義務,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」,民法
第148 條定有明文。所謂誠實信用之原則,係在具體的權利
義務之關係,依正義公平之方法,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,
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,自應以權利人及義
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,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
,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(最高法院86年度台再字第64
號
裁判要旨參照)。又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不僅源自誠實信用
原則,且亦須受誠實信用原則之支配,在衡量權利人是否濫
用其權利時,仍不能不顧及誠信原則之精神(最高法院100
年度
台上字第463 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
⒉經查,依被告所提出卷附之交易訂單明細所示內容,系爭商
品成本價計為37,146元,且原告向被告訂購系爭商品之價格
為7,458 元,已如前述,對被告而言,其履行系爭契約之系
爭商品之交付義務,所受之損失至多為29,688元( 計算式:
37,146元-7,458 元=29,688元) ,衡量被告之經營模式,
該損失
尚非甚鉅;再者,被告亦未能舉證以證明,原告於訂
購系爭商品前,確實對於被告在系爭網頁上之價格折扣誤植
乙節有所認識。故本院審酌上情,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請
求被告履行系爭契約之系爭商品之交付義務,並無任何違反
誠信原則或有權利濫用之情事。
五、綜上,被告於系爭網頁上就系爭商品資訊標明之廣告訊息,
係屬「要約」,原告於系爭網頁上就系爭商品為購買之舉,
應為「承諾」,足認,兩造就買賣之標的及價金互相意思表
示一致,系爭契約業已成立,且被告就其錯誤之意思表示不
得撤銷,原告亦無任何違反誠信原則或有權利濫用之情,則
原告依系爭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履行系爭契約之系爭
商品之交付義務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
適用
小額訴訟程序
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,乃
依職
權宣告假執行;又被告聲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
,
核無不合,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
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
項,再準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,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本院審酌後,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
此敘明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張妤凡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商品名稱 │ 規格 │ 數量 │ 金 額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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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│EG Home 宜居家無段式收納休閒躺椅涼椅(附│ 單一 │ 1 │ 188元 │
│ │杯架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│優熱樂userey桑拿屋暖足機(PJ-6668 ) │ PJ-6668 │ 1 │ 1,152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│歐蘭特ORLANT電動遙控升降曬衣機OT-12 -SL │DIY 自行組│ 1 │ 1,836元 │
│ │(DIY 自行組裝) │裝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│【D'diosas LED】3D平板LED 燈泡__超值2 入│ 5500K │ 10 │ 1,559元 │
│ │特惠組 │(日光白)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│EG Home 宜居家 五秒節能寶 │ 單一 │ 3 │ 108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│【歐蘭特】電動遙控升降曬衣架(OT-12-SL)│ OT-12-SL │ 1 │ 2,016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7│【高強Dr .Storage 】防潮箱溫濕度檢測儀(│ 單一 │ 2 │ 451元 │
│ │CP03 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8│EZ Bond 無痕大力隨手貼超值五入 │隨機出貨 │ 1 │ 54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9│EG Home 宜居家 鈦犀利全能廚房雙刀組 │ 2支 │ 1 │ 36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│EG Home 宜居家 繽紛炫麗彩色神奇抹布__3入│ 單一 │ 5 │ 59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合 計 │ 7,458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
抗告,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
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
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
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
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
由原第二審法院以
裁定駁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