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小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小字第829號 原   告 金淳賢 被   告 合立環境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戰澤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,000 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志堅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