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建小字第1號
上 訴 人 順亞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美雪
上列
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桃建小字第1 號與被上訴人許夢翎等
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4 月1 日所為第一審
判決,提起上訴,查
本件之
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9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
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
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沈佳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