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簡字第 102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4年度桃簡字第1021號 原   告 凱思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釧 被   告 莊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 經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附民字第295 號裁定移送前來,於民國 105 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受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 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2 年6 月間起至103 年1 月間止, 為址設桃園縣桃園市(現改制為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○ 巷○○弄○○號之原告所僱用,由原告指派工作予被告,被告再 向原告按月請領工資。其於102 年7 、8 月間,經原告指派 而擔任原告受訴外人彭宏松委託搭建鐵皮屋工程之現場負責 人,負責工程之進行。惟被告竟利用職務之便,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,而基於侵占之故意,接續於102 年9 月24日、同 年10月9 日及同年11月22日,收受彭宏松交付新臺幣(下同 )5 萬元、10萬元及16萬元,計31萬元之工程款後,未繳納 予原告,而易上開款項之持有為所有,將之侵占入己,原告 因而受有31萬元之損害。為此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 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,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 何聲明、陳述。 四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,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 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001號卷宗之證據資 料,而查核無訛;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8 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,視同自認,堪認上情為真。依 上開規定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31萬 元之損害,於法有據。 五、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 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 法第229 條第2 項、第233 條第1 項、第203 條分定明文。 經查,本件為侵權行為之債,兩造自無可能約定清償期及利 率;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3 年7 月30日寄 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,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,依法於同年8 月9 日發生送達效力。是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就上開31萬元之損害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同年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 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六、綜上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1萬元, 及自103 年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 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七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