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06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蔡易潔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立誠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3
月11日104 年度桃簡字第10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上訴人
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亦未載明
上訴聲明。查
本件上
訴
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33,151 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為5,46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
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請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上訴費用,如逾期未
補正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育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