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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簡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簡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易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3 月11日104 年度桃簡字第10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上訴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亦未載明上訴聲明。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33,151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5,46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 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請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上訴費用,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育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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