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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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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簡字第 1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簡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鋒 被上訴人  立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6,08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 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耿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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