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88號
原 告 林芝妘
被 告 沂康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沂慶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商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次
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、第4 款所定
之民事事件,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
7 條定有明文。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
民事事件係指依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光碟管理條例
、營業秘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
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
審民事訴訟事件。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 條雖規定智
慧財產民事、行政訴訟事件
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然
參
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 條立法意旨,為使智慧財產之民
事訴訟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
序審理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,智
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,
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,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法
院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太陽花(嵐洋)商標之智慧
財產權益,因被告使用原告所有商標,未經原告同意,請求
被告返還商標,
核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規
定之智慧財產案件。又
兩造間既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5
條規定之情形,
揆諸前開意旨,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
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儲鳴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