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69號
原 告 竣漢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覺麗玲
訴訟代理人 黃怡輝
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
律師
複代理人 古旻書
被 告 笠維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秋雄
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
本案尚有續行
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沈佳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