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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簡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簡字第746號 原   告 聖約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濱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   告 蕭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 1 項自明。 二、經查,兩造簽立之裝潢工程合約書書第19條第2 項約定:「 當事人雙方茲同意與本契約有關之任何爭端或訴訟,以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。」等語,使有上揭工程合 約書1 份在卷可稽,依前開規定,該合意管轄之約定應拘束 兩造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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