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746號
原 告 聖約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漢濱
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
律師
被 告 蕭文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此由
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 1
項自明。
二、
經查,
兩造簽立之裝潢工程合約書書第19條第2 項約定:「
當事人雙方茲同意與本契約有關之任何爭端或訴訟,以台北
地方法院為第一審
專屬管轄法院。」等語,使有
上揭工程合
約書1 份在卷
可稽,依前開規定,該
合意管轄之約定應
拘束
兩造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
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智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