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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簡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簡字第771號 原  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被   告 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中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,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規定,亦適用之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60,826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770 元,扣除原告 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程序費500 元,尚應補繳1,270 元 。嗣本院以104 年度桃補字第215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 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、收費答詢表查詢、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本 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足憑,揆諸前揭說明 ,本件起訴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 95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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