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785號
原 告 芳泰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美玉
被 告 李金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起訴不合程式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249
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程式,倘未
繳納裁判費用,則為起訴不備程式,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
訴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經本院核定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之客觀價值未逾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
嗣本院以104 年度桃補字第25
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
上開費用,
詎原告
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收受裁定後,
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
,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
單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乙紙附卷
足
憑,
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起訴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
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邱志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