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簡更字第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高銘鴻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邑舍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小薇
被 告 李悠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
5 月13日104 年度桃簡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上訴
人之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 元,就其
中236,000 元之部分,係屬發回更審再行上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之16第1 項之規定,免徵第二審
裁判費;另就64,000元之部分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,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
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
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劉育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