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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簡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簡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蔡易潔 相 對 人 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 業經另行具狀起訴,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949 號事 件審理在案,而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61217 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所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,勢難回復原狀 。為此,聲請人願供擔保,請准裁定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 6121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,於本院104 年度 桃簡字第949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 語。 二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 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並經本 院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949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受理在案,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,惟該債務人異議之訴 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9日以判決駁回,從而,聲請人 聲請停止執行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61217 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,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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