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215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添昌
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
原告因給付扣押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等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6萬0,826 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,770 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27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儲鳴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