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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補字第215號 原  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原告因給付扣押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6萬0,826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770 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27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儲鳴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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