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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補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補字第229號 原   告 瑞誼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6,55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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