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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補字第255號 原   告 旺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德麟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牌照2 面、行車執照1 枚及 新臺幣(下同)2 萬8,800 元,顯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客觀價 值合計應未逾10萬元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7   月   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志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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