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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補字第268號 原  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謝萬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同華鋁圈有限公司 、石大忠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3,396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,660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4,16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 14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佳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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