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27號
原 告 德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柏森
上列原告與
被告龍田金融大廈管理委員會、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
間修復漏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7萬5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4,0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智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