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289號
原 告 芳泰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美玉
上列原告與
被告楊衍財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牌照2 面、行車執照1 枚及新
臺幣(下同)2 萬8,800 元,顯見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之客觀價值
合計應未逾10萬元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
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
繳
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智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