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294號
原 告 陳義龍
訴訟
代理人 趙立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
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3萬5,900 元(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)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0,2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補繳
上開
裁判費,如逾期不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智仁
附表:
按因租賃權涉訟,其租賃定有
期間者,以權利
存續期間之租金總
額為準;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,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前段、中段定有明文。依
兩造租賃契約
所載租賃期間為民國103 年12月1 日起至109 年2 月28日止,權
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630 萬元(計算式:63個月×10萬元/
月=630 萬元),
惟系爭租賃物之現值為93萬5,900 元,依
上揭
規定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3萬5,900 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