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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補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租賃關係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補字第294號 原   告 陳義龍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 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3萬5,900 元(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)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0,2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補繳上開 裁判費,如逾期不繳,將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智仁 附表: 按因租賃權涉訟,其租賃定有期間者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 額為準;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,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前段、中段定有明文。依兩造租賃契約 所載租賃期間為民國103 年12月1 日起至109 年2 月28日止,權 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630 萬元(計算式:63個月×10萬元/ 月=630 萬元),惟系爭租賃物之現值為93萬5,900 元,依上揭 規定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3萬5,900 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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