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48號
原 告 亨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登科
訴訟代理人 凌甲文
上列原告與
被告田緯曾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6,93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9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儲鳴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