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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補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補字第348號 原   告 亨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登科 訴訟代理人 凌甲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緯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6,930 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9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9   月  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儲鳴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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