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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補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登記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補字第356號 原   告 王振華 兼 訴訟代理人 劉協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141,22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50 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繳,將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 年   9 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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