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409號
原 告 青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樹木
上列原告與
被告楊德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原告主張
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返還原告車
輛行車執照1 枚、牌照2 面;訴之聲明第2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
新臺幣(下同)28,800元。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合計顯未逾100,00
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起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沈佳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