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427號
原 告 方邱貞妹
上列原告與
被告呂聯志、尚鋐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279,404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980 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
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張妤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