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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補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補字第427號 原   告 方邱貞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聯志、尚鋐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279,404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980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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