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480號
原 告 陳英豪(TRAN ANH HAO)
訴訟
代理人 江百易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柏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21,008 元,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330 元,
惟原告係因請求
給付工資而涉訟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2
分之1 裁判費,是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 條第2 項
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張妤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