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補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補字第480號 原   告 陳英豪(TRAN ANH HAO)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121,008 元,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330 元,原告係因請求 給付工資而涉訟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,是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