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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補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界址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補字第485號 原   告 王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陽慶、僑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、涂碧珠、僑泰 氣體有限公司間確認界址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 本件原告對於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,僅在請求判定土地之界址, 其訴訟標的價值依其性質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,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 分之一定之。準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65 萬元,應繳裁判費17,33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儲鳴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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