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485號
原 告 王洲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陽慶、僑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、涂碧珠、僑泰
氣體有限公司間確認界址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而
本件原告對於土地
所有權並無爭執,僅在請求判定土地之界址,
其
訴訟標的價值依其性質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
規定,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
分之一定之。準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65 萬元,應繳裁判費17,33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儲鳴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