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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補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補字第512號 原   告 家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長炘食品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1,497,3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5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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