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補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補字第522號 原   告 林美慧 被   告 華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被   告 久大餐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 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3,2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志堅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