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522號
原 告 林美慧
被 告 華電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進財
被 告 久大餐櫥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春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 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為3,200 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邱志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