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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桃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桃補字第89號 原   告 昌記水電材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黃秀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266,1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870 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,37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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