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26號
上 訴 人 達駿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清月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美秀間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,因不服
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所為105 年度桃勞小字第26號之第一
審判決並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之
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9,64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準用同法
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
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沈佳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