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28號
上 訴 人 陳家陞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騏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9 日所為105 年度桃勞小字第
28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9,9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扣除前已繳第
二審裁判費750 元外,尚應補繳7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32第2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沈佳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