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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勞小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30號 原   告 石凱豐 被   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政 訴訟代理人 鄧維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3,666元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為1,00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育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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