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30號
原 告 石凱豐
被 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東政
訴訟代理人 鄧維尹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3,666元,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為1,00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育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