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45號
原 告
即
上訴人 蘇淯賢 寄新竹市○○街○○○○○○ 號信箱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迅倢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 萬3,432 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 條之32第2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儲鳴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