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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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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勞小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45號 原   告 即 上訴人  蘇淯賢  寄新竹市○○街○○○○○○ 號信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迅倢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 萬3,432 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儲鳴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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