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桃勞簡字第43號
原 告 陳韋勳
訴訟
代理人 黃正琪
律師
被 告 摩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嘉賢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五
十五分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。茲以尚有調
查之必要,
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106 年2 月7 日下午2
時55分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三、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智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