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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小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桃小字第1010號 原  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謝嘉璟 被   告 華盛頓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○五年十月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同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二十五分宣判,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爰裁定於民國一○五年十二月 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,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再開辯論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0  月 27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0  月 2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儲鳴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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