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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小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桃小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華盛頓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 上訴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(下同)8,74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 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並將被上 訴人更正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2   月  9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2 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儲鳴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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