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010號
上 訴 人 華盛頓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正雄
被
上訴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
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為
新臺幣(下同)8,747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
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並將被上
訴人更正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逾期未繳即
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儲鳴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