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小字第 141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105年度桃小字第1415號 原   告 禾鈦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孟璋 被   告 林信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一、按「原告於判決確定前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」,民事訴 訟法第26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:「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 5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」。 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撤回第2 項聲明(見本院卷第36頁) ,核原告所為係撤回訴之一部,依上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 ㈠被告於103 年5 月至同年6 月14日間之某日,在原告公司之 辦公室內,取走原告所簽發、票據號碼為XA0000000 、票載 日期為103 年6 月13日、票面金額為50,000元之支票1 紙( 下稱系爭支票),嗣經原告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 告提起竊盜之刑事告訴,被告於偵查時陳稱系爭支票係因原 告借貸款項予被告而交付,為此,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,請求被告返還借款50,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。 ㈡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5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之陳述及聲明為:同意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訴訟標的 ,願意依原告之請求為履行,即認諾原告之請求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㈠按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 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」,民事訴訟法第38 4 條定有明文。 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6297 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為證 (見本院卷第6 、7 頁),而被告已認諾原告之請求(見本 院卷第36頁反面),則依前揭規定,本院即應不再調查原告 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,而須逕本於被 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0,0 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(見本院卷第11頁)之翌日即10 5 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自 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,法院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時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之規定,確定訴訟費用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