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574號
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成發
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
林偉豪
被 告 美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永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所
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
正本事實及理由四、應增列「
本件係小額
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
假執行。」之記載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院
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
錯誤,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耿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