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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小字第 15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桃小字第1574號 原  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      林偉豪 被   告 美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所 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四、應增列「本件係小額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」之記載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,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耿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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