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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小字第 15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桃小字第1574號 上 訴 人 美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富 被上訴人 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(下同)19,28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 法 官  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吳耿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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