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686號
原 告 蒲盛松
上列原告與
被告高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暫依原告主張
之新臺幣(下同)100,000 元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沈佳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