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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小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桃小字第645號 原   告 乙光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水泉 訴訟代理人 王美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存泳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97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程序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佳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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