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681號
原 告 朱愛群
被 告 邱奕翔
訴訟
代理人 百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博亭
複 代理人 金拱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」,又「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
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查被告之
住
所地係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,此有被告個人
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
可稽。是依
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
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劉育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