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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小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桃小字第681號 原   告 朱愛群 被   告 邱奕翔 訴訟代理人 百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博亭 複 代理人 金拱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」,又「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查被告之住 所地係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,此有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。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育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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