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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桃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美力 相 對 人 松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,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;次按本法所稱無資力者,係 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 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。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, 由基金會定之;無資力者,得申請法律扶助;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, 不在此限,法律扶助法第3 條、第13條、第62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,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桃簡字第15號受理在案,因聲請人係 無資力者,前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以無資 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,依法律扶 助法第62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桃園區公所中 低收入戶證明書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 助申請書審查表為證,核認無訛,且經該分會審核認符合 無資力而准予扶助在案。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給 付扣押款事件,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,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 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,其並顯無勝訴之望。從而,聲 請人提起本件聲請,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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